第一、关于劳动纠纷诉讼案件所使用的程序类型,取决于该案件是否属于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。
通常情况下,我们会选择采用更为简便快捷的简易程序进行处理,此类案件的审理期限自立案之日起不得超过三个月。
对于那些需要运用到更复杂审判技术和资源的案件,法院将依据普通程序来进行审理,这类案件的审理期限应自立案之日起计算,并在六个月之内完成。
若存在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,需经本院院长批准,方可延长六个月。
如仍需延长,则须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,等待其批准后方可执行。
《民事诉讼法》第149条
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,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,由本院院长批准,可以延长六个月;还需要延长的,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。
第二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,若案件已经经过初次审判并作出了判决,那么在收到判决书之后的十五个自然日内,方可启动第二次诉讼程序。
在此期间内,当事人如对地方人民法院所做出的第一审判决持有异议,则有权在判决书正式送达之日起的十五日之内,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申请。
同样地,如果当事人对于地方人民法院所做出的第一审裁定存在异议,也可在裁定书正式送达之日起的十日内,向上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申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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